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高水平大學建設、“強師工程”建設和學校“十三五”人才隊伍建設的精神,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加快我校師資隊伍建設步伐,提升學校學術地位和核心競爭力,滿足我校建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教學研究型大學對人才的需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學校特設“拔尖人才”崗位。
第三條 “拔尖人才”崗位堅持按需設崗、國內外公開招聘、實行聘用制、嚴格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分批次引進“拔尖人才”。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崗位設置必須與學校學科建設相結合。
第五條 崗位設置學科范圍依次優先考慮博士點建設學科、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一級碩士點學科、重點發展學科、緊缺學科分期分批設置。
第六條 “拔尖人才”崗位分為三類:領軍學者、杰出青年學者、講座教授。
(一)領軍學者是指在國內外學術造詣高、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學科帶頭人。入選者必須具備組建科研創新團隊和引領學科前沿的能力,在學科建設中起到“領軍”作用。
(二)杰出青年學者是指在國內外具有杰出科研能力的高水平學術骨干。入選者應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將在本學科領域取得突破性、標志性成果,為爭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國家級課題和廣東省珠江學者特聘教授、廣東省“千百十工程”國家級培養對象提供人才儲備。
(三)講座教授崗位設置主要在于吸引國內外杰出專家、學者參與我校學科建設,把脈我校的學科建設與發展,把握學科的國際學術前沿,擴大學科的國內外影響力,同時指導與培養我校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干。
第三章 應聘條件及崗位職責
第七條 領軍學者崗位應聘條件:
(一)本學科領域內的杰出專家,在國內外有公認的影響力,年齡原則上55歲以下。
(二)國內應聘者應是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或重點基金負責人、國家級重大(點)項目的首席科學家、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和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等。同時必須具有正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
(三)國(境)外應聘者應具有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副教授及以上職稱。近五年在其研究領域排名前15%的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的影響因子累積達到30以上。
(四)熟悉本學科領域或方向的最新發展動態,對本學科建設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能力。
第八條 杰出青年學者崗位應聘條件:
(一)國內應聘者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職稱或博士后研究經歷,對特別突出和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和職稱要求,年齡要求45歲以下。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第1至第4項中的兩項:
1.近五年主持過2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2.近五年在本學科的權威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影響因子累積達10以上或人文社會科學類學術論文被SSCI、A&HCI收錄3篇以上。
3.近五年獲得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三等獎以上(排名前2名)。
4.近五年獲得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或獲得省(部)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排名前2名),或者曾擔任過國家精品課程第一負責人。
(二)國(境)外應聘者應取得國(境)外博士學位,并完成博士后研究,或曾擔任國(境)外高水平大學講師以上職位。近五年在本學科的權威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影響因子累積達15以上。
第九條 講座教授崗位應聘條件:
(一)必須具有博士學位,正高級職稱,擔任博士生導師,在本學科領域有較大影響,并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力。
(二)從事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國(境)外應聘者一般應擔任高水平大學副教授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國內應聘者應在國內著名大學(雙一流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機構工作。
(三)學術水平高,在學科前沿領域取得國際先進水平研究成果,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成就。
(四)保證聘期內在我校每年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十條 對海外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特別優秀者可不受所應聘崗位科研成果數量條件限制,但必須提供能證明自己學術水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的業績成果材料直接應聘。
第十一條 “拔尖人才”崗位職責。
(一)領軍學者崗位職責
1.負責本學科領域的科研梯隊和人才隊伍建設,組建一支學術潛力大、合作精神強的學術團隊,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趕超國際先進水平。
2.組織申報國家重點學科、廣東省重點學科、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或負責本學科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
3.聘期內帶領團隊成員成功申報1項以上國家級重大項目;指導團隊成員年均成功申報5項省部級以上科研、教改項目,并指導其科研團隊成員以廣東海洋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在國內外權威期刊年均發表學術論文10篇以上或影響因子累積達10以上。
(二)杰出青年學者崗位職責
1.講授本學科本科生的核心課程及指導研究生,開設本學科領域前沿的專業課程。
2.聘期內每年至少主講1場高水平學術講座。
3.聘期內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級科研項目研究3項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廣東海洋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在國內外權威期刊年均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影響因子累積達5以上。
(三)講座教授崗位職責
1.針對我校青年教師和研究生開設本學科前沿領域的課程或講座。
2.與我校教師聯合指導博士與碩士研究生。
3.與我校教師人員聯合申請國家級課題。
4.指導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組建或參與組建一支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研創新團隊。
5.聘期內每年至少主講1場高水平學術講座。
6.聘期內以廣東海洋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每年在國外權威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影響因子累積達5以上。
第四章 機構設置及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及評議機構:
(一)學校成立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拔尖人才”崗位計劃實施領導,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校長和分管組織人事、教學、科研的校領導組成。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人事處處長兼任,成員由組織部部長、科技處處長、教務處處長、研究生處處長和財務處處長組成。辦公室負責“拔尖人才”崗位計劃的具體實施。
(二)學校根據學科特點成立“拔尖人才”評議小組,成員由學校主要領導、分管人事和學科建設校領導以及5-7名本學科校內外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為:評議“拔尖人才”任職資格并向領導小組推薦候選人;對拔尖人才在聘用期間的計劃執行情況、業績成果進行檢查、評議。
第十三條 “拔尖人才”崗位設置程序:
(一)領導小組根據學校學科規劃提出每批“拔尖人才”崗位設置計劃。
(二)根據崗位設置計劃,學科或二級學院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設崗申請,也可通過連人帶崗形式提出。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學校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申請設崗單位在學科發展規劃、發展潛力、發展目標、隊伍梯隊等方面進行充分論證,提出設崗建議。
(四)領導小組討論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設崗建議,報送校長辦公會研究后,提交學校黨委會審議。
第十四條 “拔尖人才”聘用程序:
(一)設崗單位在學校“拔尖人才”管理辦法框架內,確定“拔尖人才”招聘條件。
(二)人事處及設崗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發布設崗數量及崗位招聘條件。應聘者根據崗位的招聘條件向設崗單位提出申請,本人須填報《廣東海洋大學“拔尖人才”崗位候選人推薦表》一式四份,并附相關的證件、證明材料,申報者所填寫內容由二級學院(部)負責考察和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設崗單位的意見,組織學科評議組根據“拔尖人才”候選人應聘條件進行嚴格評議,擇優推薦,并請本人到會述職、答辯,確定推薦人選。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學科評議組意見,報領導小組討論審議,經公示1周后無異議的,報送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后,提交學校黨委會審批。
(五)由人事處代表學校,會同設崗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由學校頒發聘書。合同包括受聘人員在崗工作時間、工作目標與任務、成果歸屬權、聘期及待遇等。
第五章 聘期及待遇
第十五條 領軍學者、杰出青年學者人選聘期一般為4年,可視實際情況確定為3-5年;講座教授聘期為1-3年。
第十六條 領軍學者、杰出青年學者聘期內采用年薪制,講座講授采用月薪制。年薪和月薪分為固定和浮動兩部分,固定部分按月發放,浮動部分根據中期和期滿考核結果發放。
(一)領軍學者
1.薪酬實行年薪制,根據聘用合同考核合格者年薪不低于每年人民幣60萬元。每年按年薪標準的80%作為固定年薪發放,其余20%作為浮動年薪分別按期中和期末考核結果發放。
2.學校將為領軍學者提供科研啟動經費,自然科學類科研啟動經費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科研啟動經費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
3.人事關系調入學校的領軍學者給予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購房補貼。人事關系暫不調入學校的,在校工作期間,學校為其提供便于生活的公寓式周轉房,按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繳納房租;屬于國(境)外受聘者學校每年資助一次往返機票。
4.對成果特別突出或帶領整個團隊引進的領軍學者,其年薪、科研啟動費、購房補貼等可以面議。團隊成員待遇按相應的人才引進政策執行。
5.配備科研助手,提供科研、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
6.對做出重大貢獻者,可另外給予獎勵。
(二)杰出青年學者
1.薪酬實行年薪制,根據聘用合同考核合格者年薪不低于每年人民幣30萬元。每年按年薪標準的80%作為固定年薪發放,其余20%作為浮動年薪分別按期中和期末考核結果發放。
2.自然科學類提供科研啟動經費人民幣5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提供科研啟動經費人民幣10萬元。
3.人事關系調入學校的杰出青年學者給予50萬元的購房補貼。人事關系暫不調入學校的,在校工作期間,安排便于生活的公寓式周轉房,按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繳納房租;屬于國(境)外受聘者學校每年資助一次往返機票。
4.對成果特別突出或學科建設急需的杰出青年學者,其年薪、科研啟動費、購房補貼等可以面議。
5.根據實際需要及學校條件提供科研、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
(三)講座教授
1.講座教授按實際工作時間,每月月薪為人民幣2-3萬元。每月按月薪標準的80%作為固定月薪發放,其余20%作為浮動月薪分別按期中和期末考核結果發放。
2.來校工作期間,安排便于生活的公寓式周轉房,按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繳納房租。屬于國(境)外受聘者學校每年資助一次往返機票。
3.根據實際需要,所在單位配備科研助手或指定科研聯系人,提供科研、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
第十七條 “拔尖人才”的教學津貼、科研津貼等不計入年薪或月薪。年薪或月薪是在聘期內當年度或月度納稅前的薪金。在崗期間,除享受我校在編在崗教職工的節日慰問金以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補貼。
第十八條 “拔尖人才”科研啟動費用于支付必要的設備購置、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費用。已享受引進人才科研啟動費的,其科研啟動費按就高原則資助,不重復資助。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條 “拔尖人才”考核分為中期和期末考核。
(一)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拔尖人才”聘期即將達到一半的前一個月內進行,主要檢查工作進展以及合同完成情況。中期考核采用同行專家評議或學科評議組評議的方式進行,由專家對“拔尖人才”填寫的《廣東海洋大學“拔尖人才”崗位中期考核表》進行評議,對其工作做出評價和建議,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
(二)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在“拔尖人才”聘期期滿前一個月進行,旨在考核“拔尖人才”聘期結束時是否完成了合同所規定所有工作內容。由本人填寫《廣東海洋大學“拔尖人才”崗位考核表》(一式3份),并于期滿前1個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期末考核由學科評議組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
第七章 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拔尖人才”崗位入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領軍學者、杰出青年學者崗位入選者因健康或其他個人原因離崗連續3個月以上無法繼續履行崗位職責者;
(二)講座教授在聘期年度駐校在崗工作時間不滿3個月者;
(三)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給國家或學校造成損失者;
(四)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在師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
(五)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拔尖人才”崗位入選者,停發剩余薪酬,并解除合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拔尖人才”專項經費由人事處提出當年該專項所需經費預算,經批準后,由財務處設專項經費賬戶管理。資助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廣東海洋大學拔尖人才崗位計劃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校人事〔2013〕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廣東海洋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