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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醫院關于患者自帶藥品使用的規定
時間:2017-12-18
編輯:
作者:田國慶
審核:
來源:校醫院
瀏覽次數:
1、患者必須是在二級或三級公立醫院就診(須出示醫院發票),并出示病歷或注射單。
2、藥品外包裝完好無損。
3、應在所就診醫院至少注射過一次所應用藥品。
4、生物制劑(疫苗、抗毒素)、中藥制劑、化療藥不予注射。
5、接診醫生負責向患者解釋我院《自帶藥品注射告知書》并要求其簽字。
6、接診醫生負責根據患者攜帶病歷重建我院病歷,并負責對使用藥品用法用量把關。
7、接診醫生負責轉抄處方并注明“自帶藥品”。
8、藥劑人員負責轉本院治療單。
9、護理人員在注射時檢查藥品質量和有效期并注意觀察,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記錄,藥品容器及殘液保留72小時。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校醫院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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