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院、基礎部:
根據《廣東海洋大學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為建立校區實驗室安全建設體系,厘清責任,現需各單位報送實驗室各級安全負責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定各級安全負責人
《規定》第九條 各學院和科研平臺承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規定》第十二條 各教學實驗中心(科研平臺實驗室)負責人是所在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與學院(科研平臺)簽署《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書》。
《規定》第十三條 每間實驗用房必須指定一名實驗室安全負責人,該負責人是本房間實驗室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對本間實驗室的安全負責,并與教學實驗中心(科研平臺實驗室)負責人簽署《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書》,嚴禁研究生頂崗管理。
請各教學單位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級負責人。
二、報送有關要求
請各教學單位在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教學實驗中心(科研平臺實驗室)負責人及每間實驗用房的安全負責人后,請填寫附件《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名單》,于2021年11月6日前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聯系人:李老師 聯系電話:0662-2162096
附件: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名單
資產財務部
2021年10月29日